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 101 年 05 月 29 日)
第7條
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後,發現有其他事證可供法院參考或有本法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須併案裁處時,應儘速補送,必要時並應先行通知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