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 101 年 05 月 29 日)
第6條
法院對違反本法之案件,如認有繼續查證或追查其他共同行為人之必要, 得通知移送之警察機關繼續追查;警察機關應迅速處理並以書面回報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