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 101 年 05 月 29 日)
第4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實施勘驗、搜索、扣押、鑑定或其他處分時,得 依本法第九十二條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 ,請求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機關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