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 101 年 05 月 29 日)
第16條
各法院及警察機關辦理違反本法案件,均應指定專職聯絡人與專線電話, 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於每年七月至九月間召開聯繫會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