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 81 年 05 月 11 日)
第7條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