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 81 年 05 月 11 日)
第5條
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其為 查禁物者,得專案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准留用後,依公用物品之規定予以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