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附則 ( 101 年 06 月 21 日)
第61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設置「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登記 簿」登記之。

第62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就每一案件編訂卷宗;其保存屆滿三年者 ,得予銷燬。

第63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第64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 定。

第6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