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易以拘留 ( 101 年 06 月 21 日)
第45條
罰鍰逾期不完納易以拘留者,警察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 聲請書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被處罰人請求易以拘留者,應以書面載明請求意旨,提出於原處分或原移 送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第46條
聲請易以拘留案件,被處罰人欲完納罰鍰者,應予准許。

前項情形尚未裁定者,警察機關應即向簡易庭撤回易以拘留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