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 ( 101 年 06 月 21 日)
第31條
證據,應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審慎調查;行為人或嫌疑人亦得請求調查。

警察機關因調查證據之必要,得命行為人或嫌疑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 或物品。但因其職業或職務上應守秘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