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 ( 101 年 06 月 21 日)
第30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