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警察機關之管轄
( 101 年 06 月 21 日)
第18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 者,係指同一之行為或牽連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而 言。
前項案件,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如左:
一、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應即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移送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法辦理。
二、違反本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但書規定處罰部分,依本法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