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警察機關之管轄 ( 101 年 06 月 21 日)
第15條
違反本法案件,數警察機關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警察機關管轄。但 其有繼續調查必要不能及時處分,而行為人之住居所不在其轄區內者,得 移由其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