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警察機關之管轄 ( 101 年 06 月 21 日)
第14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由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如左:

一、所稱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係指本法分則條文法定 本罰為選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所稱併宣告沒入者,係指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 件,而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前段規定併宣告沒入之案件。

三、所稱單獨宣告沒入者,係指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得單獨宣告沒 入之案件。但依同條第一款規定單獨宣告沒入者,以本法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案件為限。

四、所稱認為應免除處罰之案件,係指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款之案件,而依本法規定免除其處罰或得免除其處罰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