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執行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50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第51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第52條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第53條
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第54條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 時釋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