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妨害公務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第86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