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救濟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55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 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