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管轄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35條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 所行使其管轄權。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