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處罰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30條
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

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二、因處罰之加重或減輕,致拘留有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之 零數者,其零數不算。

三、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易處申 誡或免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