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處罰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23條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