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處罰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21條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 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 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