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責任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18-1條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 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 、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