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  ( 103 年 06 月 13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給獎對象,以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案件之人為限。

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而告發者,不適用之。

第3條
給獎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第4條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檢舉時,應由破獲單位協調其他受理檢舉單位,視 檢舉次序、事實,填報檢舉獎金分配表,報請核發。

第5條
獎金由內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預算,其請領手續,依下列規定:

一、各級警察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破案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循警察 行政系統,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發。

二、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各該機關檢具有關卷證, 函請內政部核轉該部警政署發給。

第6條
獎金之給與應從嚴審核,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其已 領之獎金。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後,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 條例之案件亦適用本辦法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