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 95 年 10 月 19 日)
第9條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有異動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持相關證 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應向新執業地警 察局申請參加地理環境測驗;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執業登記,並於換領 新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後,始得執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參加地 理環境測驗:

一、於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前,在同一營業區域內之執業地異動。

二、於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後,曾在同一測驗講習區域內參加測驗及執業前 講習合格。

三、五年內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自繳回之日起 保留其執業資格二年。保留期間內申請恢復執業時,應檢附執業事實相關 文件,向原繳回之警察局申領新證,免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逾期應重 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