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 95 年 10 月 19 日)
第6條
汽車駕駛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執業前講習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 登記。但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 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