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 95 年 10 月 19 日)
第5條
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先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並取得合格 成績單;其未取得合格成績單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前項測驗及執業前講習時間合計為八小時。測驗科目為執業相關法令及執 業地之地理環境等二科,測驗成績分別計算,各科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為 及格;測驗及格者,始得參加執業前講習,並於講習完畢後發給合格成績 單。

測驗與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得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自行辦理或 委託同一測驗講習區域之其他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或相關機關(構 )、團體辦理。

測驗與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