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 95 年 10 月 19 日)
第2條
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 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