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 95 年 10 月 19 日)
第11條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每年查驗一次,計程車駕駛人自領得執業登記證及其 副證之翌年起,應於每年出生日前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證之 警察局申請查驗:

一、國民身分證。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執業事實證明文件。

四、執業登記證及副證。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 項異動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 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