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 95 年 10 月 19 日)
第10條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或其副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遇有計程車駕駛人所持執業登記證或其副證不堪 使用或辨識,得促請其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