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32條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 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