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28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 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