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22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 應負疏導勸離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