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21條
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

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 即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