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18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 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