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14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