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13條
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

二、目的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六、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

七、限制事項。

八、許可機關及年月日。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