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10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