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 105 年 11 月 01 日)
第7條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於每期學員結業後,應將結業成績,冊送內 政部警政署登記人事資料,並轉知其服務機關作為人事升遷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