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9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