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1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之一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違反前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但違反第五條 之一,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不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