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