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 97 年 08 月 22 日)
第8條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 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 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 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