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 97 年 08 月 22 日)
第7條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 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 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 件及照片三張。

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 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前二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