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 97 年 08 月 22 日)
第6條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製造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防暴網應逐一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並不得超量製造及非法推銷。

前項廠商應詳細記載警械製造數量及出售對象,於每月十日前填具上月製 售月報表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