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 97 年 08 月 22 日)
第5條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留存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防暴網樣品,每種不得超過十枝(付)為限,售賣場所陳列樣品,每種以 一枝(付)為限,每枝(付)均應烙印樣品字樣,並應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警察局報備列管。

前項廠商向國外地區寄送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 網樣品,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其寄送樣品每一國 家或地區每次每種以二枝(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