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 97 年 08 月 22 日)
第3條
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廠商 ,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資料卡。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製造廠商應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售賣廠商應附經銷合約書及製 造廠商許可文件影本。

五、產品圖示及中文說明書(含型號、圖片)。

六、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附產品樣品。

七、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應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 應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

依前項規定申請製造、售賣之防暴網,發射動力不得為裝填子彈式,發射 裝置亦不得有類似槍枝之撞針結構。

第一項廠商經審查合格後,由本部發給許可文件,許可文件不得影印散發 、出租、頂讓、抵押或轉借他人使用。

廠商應自許可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 ;製造廠商應變更工廠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逾期未申請登記者,廢 止其許可。

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製造廠商另附工廠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備查。

前項經完成備查之製造廠商於製造、售賣新式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防暴網時,應先檢附產品中文說明書及產品樣品;電氣警棍(棒)( 電擊器)並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並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 射動能報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核准。

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前,應逐次送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警察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