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 97 年 08 月 22 日)
第2條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 (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 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