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 97 年 08 月 22 日)
第15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製造、售賣或持有防暴網者,應將其數量、規格及保 管處所等相關事項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列管。

前項防暴網保管及使用情形之檢查,準用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