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 97 年 08 月 22 日)
第12條
警政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得對廠商、機關、機構、學校、公 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實施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 (電擊器)、防暴網製造、售賣、保管及使用情形之檢查;必要時,並得 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受檢單位及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妨害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