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 104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以下簡稱警用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 統籌辦理調配、購置或商請國防部代為製造;其配賦基準如附表一。

警用武器彈藥之保養及修理,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