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3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 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